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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登山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大连市登山协会,简称“大连登协”。英文为Dalian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D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登山运动及其山地户外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大连市体育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举办大连市群众性登山活动

(二)开展登山运动业务咨询、指导

(三)研究制定大连市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发展规划、计划和法规建设

(四)协调指导大连市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并促进其规范化

(五)开展对外交流,发展与国内及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来往交流;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违法乱纪及正在被审查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五)信用情况良好;

(六)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参加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交纳会费;

(二) 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5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管理办法、印章证书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选举产生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三十九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并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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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157881412@qq.com

    地址:大连市登山协会,沙河口区绕山路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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